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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第一章  总则

      第一条  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是由拥护中国共产党、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、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、致力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海内外企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,是集公益性、服务性、民间性、综合性为一体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     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
      第二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

    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领导;坚持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;坚持调研先行、公益先行、服务先行;坚持服务国家、服务社会、服务群众、服务行业;坚持振兴经济、繁荣贸易、团结进步、共同发展。

      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      第三条  本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     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,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。

    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    第四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      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
      本会的网址:www.www.lovethmusic.com

      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      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      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,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创新发展模式。对内重点做好民族地区、贫困地区、革命老区的经济贸易促进工作,开展区域间经济协作,发展和繁荣民族产业。对外积极投身国家“一带一路”建设,引领会员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,团结海内外华人华侨力量,实现民族经济联动发展,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力。

      (一)开展调查研究,针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,向中央有关部委反映情况、为地方政府发展建言献策。

      (二)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与纽带作用,反映民族地区和会员企业发展诉求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
      (三)动员并组织会员企业、海内外社会各界力量,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持续开展公益活动。

      (四)组织开展招商引资、项目对接、文化交流、传媒推广、人才培养、业务培训等活动,为民族地区和会员企业提供全面、专业的增值服务。

      (五)加强与港澳台经济协作,增进与海外的经济交流,促进边境贸易和对外贸易,推动企业积极参与“一带一路”建设,走向国际市场。

      (六)积极探索社会组织服务模式,通过开展产业规划、辅导培训、品牌提升等活动,为民族地区和会员企业提供可持续服务项目。

   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      第三章  会员

      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      第八条  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     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     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      (三)有民事行为能力;

      (四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      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  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    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      1.入会承诺书;

      2.会员申请表;

      3.会员单位负责人登记备案表;

      4.会员单位负责人或会员个人身份证扫描件;

      5.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      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      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      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 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   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   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    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;

      (五)退会自由。

      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   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     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     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    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     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      (六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      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      (一)警告;

      (二)通报批评;

     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      (四)除名。

      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      第十四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      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    (二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     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      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      (五)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      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      第十六条 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      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      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
      第十七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 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      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     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   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   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    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荣誉表彰;

      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      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      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      (十一)决定其他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的重大事宜。

      第十八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     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程通知会员代表。

     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      第十九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 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     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      第二十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        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      (二)1.等额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

      2.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     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      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      第二节  理事会

      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145人(会员人数1/3)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     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      (一)是本会会员单位;

      (二)热心并支持中华民族经济发展的企业、团体组织和个人;

      (三)热心社会公益事业,具有社会责任感,信誉良好;

      (四)资产或年营业额具有一定规模以上,并在本行业或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优先。

      第二十二条 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      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

      (一)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      (二)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
      (三)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    (四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

      第二十三条 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      第二十四条  理事的权利:

      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    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    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      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      第二十五条 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     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      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      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      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    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      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      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      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  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     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
      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和荣誉表彰事宜;

      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      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    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     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          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  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     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      (十一)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;

      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      (十三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      (十四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    (十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  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      第二十八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 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      第二十九条 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     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      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      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      第三十条 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

      第三十一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
      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
      (二)换届选举。

      第三十二条 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      第三节  常务理事会

      第三十三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11-51人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     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     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 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      第三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    第三十五条  经会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      第四节  负责人

      第三十六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、副会长5-50名、秘书长1名。秘书长采用聘任制。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  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      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      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      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会长、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;

    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    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      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      (八)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      第三十七条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      第三十八条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  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第三十九条 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    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      第四十条 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   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     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    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
      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      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      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      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      (八)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      第四十一条 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      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  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    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(代表)大会;

      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      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    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    第四十二条 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     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      第五节  监事会

      第四十三条 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     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      第四十四条 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      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      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      第四十五条 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      第四十六条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     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     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     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   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      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     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    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      第四十七条 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      第四十八条 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      第六节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      第四十九条 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     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      第五十条 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      第五十一条  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      第五十二条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      第五十三条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      第五十四条 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    第七节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      第五十五条 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      第五十六条 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    第五十七条 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      第五十八条 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   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    第五十九条  本会收入来源:

      (一)会费;

      (二)捐赠;

      (三)政府资助;

    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      (五)利息;

  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  第六十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      第六十一条 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      第六十二条 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    第六十三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    第六十四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      第六十五条 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。

      第六十六条  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(常务理事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(常务理事)可免除责任。

      第六十七条 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      第六十八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 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      第六十九条 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    第六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      第七十条 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     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      第七十一条 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      第七十二条 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      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  第七十三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      第七十四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      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    第七十五条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      第七十六条 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    第七十七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      第七十八条 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    第七十九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    第八十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    第九章  附则

      第八十一条  本章程经2018112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    第八十二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      第八十三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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